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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号
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号

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号
2008-01-24
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号

【发布单位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【发布文号】公告2008年第6号 【发布日期】2008-01-24 【实施日期】2008-02-01 为规范进口原产国别(地区)的申报与统计,自2008年2月1日起,取消“中性包装原产国别”(代码为“999”)。 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的货物,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》的规定申报原产国别(地区);原产国别(地区)确实不详时,应申报为“国别(地区)不详”(代码为“701”)。 特此公告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○○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(稿件来源:海关总署提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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